※辦理除戶謄本應備文件:(亡者所屬之戶政事務所)
1.死亡證明一份
2.戶口名簿正本
3.亡者身分證(繳回)
4.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沒帶印章可簽名)
※辦理退健保證明:
1.除戶謄本一份
2.健保卡繳回
3.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農保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 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15個月
三、請領期限: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四、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4.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毌須檢附戶籍謄本。
五、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健保局規定為主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之1號
電話:(02)2191-2006/傳真:(02)2382-0069
※勞保
一、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 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二)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二、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即可。
三、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附註:
(一)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
(二)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付, 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 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 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六)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 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 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
(七)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五、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勞保局規定為主
勞工保險局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電話:02-2396-1266
※公保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1.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給專任教職員。
二、公保之保險金請領對象資格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 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三、給付項目及請領標準
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 個月。 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 付,扣除養老給付月數。
四、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五、眷屬喪葬津貼給付項目及請領標準
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 貼其喪葬費: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2.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未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3.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六、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台北市低收入戶
一、補助對象:
1.協助低收入戶者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
2.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者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3.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 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
二、補助程序:
1.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2.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向本市殯葬管理處申請。
3.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者,向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
三、申請補助應附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3.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4.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 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5.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 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 係之證明文件。申請本補助者逾第一項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 經通知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四、補助金額:
1.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料,核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
2.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料,核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3.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
五、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社會局規定為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13
※新北市低收入戶
一、輔助對象: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二、補助內容:
1.喪葬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非付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
1萬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3萬元
三、應備證件:
無力殮葬喪葬補助: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四、其他書證: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五)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六)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五、申請方式:
符合「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請向戶籍所在地 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由區公所審核後核定撥款。 交付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公所審查符合資格 者,補助款項由區公所撥付申請人。
六、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社會局規定為主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電話:(02)2960-3456
※榮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需知
類別 | 一般榮民 | 就養榮民 |
依據 | 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 | 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 |
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 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第31點 | |
的4點的2項規定。 | 的3項規定。 | |
註:補助額度新台幣1萬元。 | 註:補助額度新台幣4萬元。 | |
申請資格 | 一.亡故榮民之條件: | 亡故榮民下列關係人之一: 1.實際辦理殯葬之遺屬執行人。 2.家屬 3.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
1.有眷,非就養榮民。 | ||
2.服役10年以上。 3.未領取軍.公.教月退休俸。 二.申請人條件: 1.亡故榮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2.未領取政府機關之喪葬補助 | ||
費(慰問金)。 | ||
3.領有低中低收或中低老人津 | ||
貼 | ||
申請期限 | 榮民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 就養榮民死亡日一年內。 |
檢附資料 | 1.榮民死亡證明。 2.申請人身分證。 3.親屬關係證明。 4.領有低中低收或中低老人津貼 證明。 5.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 費切結書。 | 1.申請人身分證。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印章 3.亡故榮民戶政除戶戶籍資料, 死亡證明書。 4.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 費切結書。 |
聯絡電話 | 02-24624881轉喪葬補助承辦人 |
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號 (02)2769-9098
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02)2953-0844